提高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
来源:《社科院专刊》发布时间:2020-06-16点击次数:195
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指出,要从体制机制上增强科技创新和应急应变能力,加快构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提升科技创新体系化能力。这一决断为我国当前科技创新的方向和方式作出了重要安排。围绕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创新政策与评估研究室主任王宏伟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有哪些重大进展令您印象深刻?我国在科技体制改革方面积累了哪些成功经验?
王宏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及各部门先后围绕创新体制改革密集出台系列政策措施,目前已经形成了涵盖创新宏观管理体制、科技资源配置机制、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机制、人才培养机制、科研管理机制、激励机制、评价机制和风险机制系统的改革措施,政策效果已开始陆续释放。其中,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评价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实质性突破。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也取得了重要突破,2014年中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开始大幅改革,将中央各部门管理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整合成五类科技计划。目前,已经基本形成公开科技管理平台,并从2017年开始常态化运行,初步解决了条块分割、资源配置的“碎片化”问题。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技人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院士遴选制度得到改进,科研人员的选拔任用、出国交流、兼职、离岗创业等实行了有别于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政策。
近年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积累的成果经验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坚持系统设计,有序推进改革措施落地,强化创新驱动的战略支撑;二是坚持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双轮驱动,为科技创新提供保障和动力;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持续推进科研管理、科技奖励、人才流动和收入分配等制度改革,以人才驱动实现创新驱动;四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影响创新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努力破除制约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和瓶颈。
《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出,要抓好科研经费管理、科研评价、科技伦理、作风学风建设等基础性制度落实,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在您看来,抓好基础性制度落实对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表现在哪些方面?目前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建设状况如何?您认为应如何更扎实地推进这些基础性制度的落实?
王宏伟:基础性制度落实对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础性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实施,直接影响学术环境的优化、科技工作者创新活力的激发,进而影响科技创新成果的高效供给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基础性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是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根本,其落实与否直接影响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进程、深度和效果。
近年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有了明显改进,特别是2016年以来,在积极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的政策,持续精简改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工作,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集中清理,优化学术环境、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等方面都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改进了我国的基础科技制度。
同时还要看到,当前我国科研环境在一定程度上较为浮躁,对科学精神的弘扬还不够,学术自律、学术民主建设比较滞后,学术氛围有待进一步优化。为解决上述问题,一要落实科研机构在人才使用和评价、经费使用、学术研究方面的自主权,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减少对科学研究的行政化干预,充分激发科研人员潜心研究的积极性。二要构建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客观评价科技创新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等,充分发挥机构内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强化同行评议评审与管理,加大对具有发展潜力和较大实际贡献的科研成果的奖励力度。三要加强学风建设,建立完善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树立科研伦理意识,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遏制学术不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