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23-01-16点击次数:118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 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和 《山西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 行)》(晋科发〔2016〕21号)的相关要求,规范山西省大型科研 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有关工作,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 制定了《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2月22日
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 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 号),压实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促进大型科 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提高其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增强对科 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持作用,根据《山西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6〕21号),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 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 大型科研装置和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本细则所称的共享,是指省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 机构、企业等管理单位将拥有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面向社会开 放共享,由其他单位和个人(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 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对省内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管理单位大型科研设施 与仪器的管理、运行以及开放共享总体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 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具体工作委托山西省科技资源与大型仪 器开放共享中心承担。
第四条 充分发挥山西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 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网络平台”)作用,实时、客观记录大型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率、有效工作机时、对外服务机时等信息, 为科学有效开展评价考核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五条 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单位组织管理情况、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使用情况、对外共享服务成效。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法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大型科研设施和仪器集约化管理情 况、实验队伍能力建设情况、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 情况、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率、单位开展集约化管理的大 型科研设施与仪器数量占全部应开放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总 数量的比例等;
(二)运行使用情况。包括:已开放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 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支撑服务本单位科研任务的具体成效情况等;
(三)共享服务成效。包括:管理单位纳入省级网络平台的 大型科研设施和仪器占应开放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数量的比值、共享率、用户评价、经济收益、支撑服务外单位科技创新成效等。
第六条 评价考核工作实行单位自评价和综合评价考核相 结合的工作机制。在综合评价考核中,应充分利用省级网络平台记录的客观数据,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第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管理单位的 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评价考核范围,组织开展当年度评价考核工 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文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评价考核通知,明确评价考核具体内容和要求,公布考核指标体系。
(二)提交材料。被考核单位按照评价考核通知要求,开展 自评价,并依托省级网络平台提交自评价报告。
(三)集中审核。委托山西省科技资源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 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省级 网络平台统计的客观数据,对照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 打分。
(四)现场核查。在集中审核的基础上,选择不低于10%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包括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和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管理情况的核实等。
第八条 综合集中审核评分和现场核查情况,按照综合评分 进行排序,山西省科技资源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中心将评价考核 结果建议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评价考核结果并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要拉开等 级层次,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每个等级设置合理比 例。
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科研仪器购置、科技 计划项目申报、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创新平台绩效考核与建设经 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调动其开放共享积极性。对连续3年评 为优秀的管理单位,授予“山西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 管理示范单位”。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整改期半 年,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评价考核。整改期内限制申报 省创新平台基地、限制在省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中新购置科研仪 器设备。
第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按相关规定对通用性 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存量科研仪器设备在部门内或 跨部门进行无偿划拨或内部调配。
第十二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考核 结果评为“较差”等次,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