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科技厅发布时间:2024-05-31点击次数:80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型科学仪器、中试装置开放共享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服务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按照附件2格式填写,于6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
邮箱:sdstcbr@shandong.cn
联系电话:0531-51751102
附件1.《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服务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力度
1.搭建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络(以下简称开放共享服务网络),收录全省大型科研仪器资料,实时公告其权属、分布、使用、共享、评价等信息。到2026 年,力争开放共享服务网络入网大型科研仪器 30000 台,仪器设备原值达250亿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
2.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除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进行报备以外,应在仪器安装验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络,并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3.对开放共享程度高、服务质量好、用户评价高的大型科研仪器供给单位,根据上年度服务交易额,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4.通过物联网传感器对省内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络仪器的开机、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动态归集共享服务数据。到2024年底,力争安装物联网传感器 11000 台以上,到2026年底,力争实现省内大型科研仪器物联网传感器覆盖率90%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
5.对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加强省际大型科研仪器资源信息交流,吸纳省外资源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络,为省内单位提供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
二、鼓励中试设备开放共享
6.将符合条件的中试设备资源纳入开放共享服务网络管理,实时发布中试装置目录、服务内容和开放状态等信息,为全省中试需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省级中试示范基地,根据上年度服务交易额,给予每年最高 200 万元的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
7.大力发展“中试+”生态,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与大院大所和企业合作,采取市场化方式建设一批开放型中试基地,纳入开放共享服务网络。到 2026 年,力争建设开放型中试基地5家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
8.依托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每年培养中试验证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技术集成、质量控制、生产运营等方面中试人才 200 名以上。认定 30 名以上高水平中试人才,纳入山东省高水平技术经理人库管理,享受山东省高水平技术经理人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
三、规范供给单位管理运行
9.大型科研仪器供给单位应健全完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制定收费标准,依托开放共享服务网络公开共享内容、共享流程、收费标准。加强安全防护和数据管理,保护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
10.大型科研仪器供给单位应面向实验技术专业人才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内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按规定实施激励性政策。企业类大型科研仪器供给单位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扣除成本费后,支持优先向一线实验技术人员倾斜,最高可占 80%。(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强化使用单位支持激励
11.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共享网络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服务发生的费用,省财政经费以创新券形式给予费用总额 40-60%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 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
12.因省内仪器资源无法满足需求,共享使用省外大型科研仪器产生的费用,参照共享使用省内大型科研仪器,给予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创新券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
五、强化开放共享绩效评价
13.将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作为相关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以及创新资源分配、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申请以省级财政性资金为主新购50 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的,应开展查重评议评议,并将查重评议结果作为批准新购大型科研仪器事项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14.将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成效作为各类省级创新平台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绩效优秀的,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
15.优先支持中试设备资源开放共享评价高、中试服务能力强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双创孵化载体、园区和企业等申报中试类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
16.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仪器,可按规定无偿划拨或内部调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供给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编造不实信息乃至串通骗取补助、奖励等不端行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入法人单位科研失信、追回补助奖励资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附件2.意见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