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评价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上海科技发布时间:2025-06-26点击次数:10
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评价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科合〔2025〕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在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创新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设施服务地方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支撑能力,依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相关规划与管理办法、《上海市关于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沪发改规范〔2023〕18号)等文件精神,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订了《上海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评价与奖励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23日
上海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评价与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在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创新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在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持续保持领先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级,进一步增强设施服务地方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支撑能力,依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相关规划与管理办法、《上海市关于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沪发改规范〔2023〕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及范围)本办法所称“上海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已纳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且设施依托单位为在沪单位的稳定运行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的其它设施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理单位)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设施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 (部门职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设施分类评价和奖励制度,按年度分类开展设施运行情况评价考核。具体工作委托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和上海市经济信息中心承担。
第五条 (奖励资金)本市设施奖励资金,按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支持,临港新片区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项安排。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流程
第六条 (评价类别)各设施按技术创新装置类和科学研究装置类进行分类评价。技术创新装置类设施是指以服务企业科技研发,服务地方产业发展为主的设施。科学研究装置类设施是指以支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服务重大技术攻关为主的设施。
第七条 (评价内容)评价内容包括综合信息填报及自评报告两部分,针对各设施的服务产业成效、服务科研成效、科学数据管理和自身能力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 (评价奖励程序)每年由市科委会同市发改委组织实施设施评价与奖励工作。
(一)市科委发布年度评价与奖励通知,确定参评设施、评价期、评价内容和要求。
(二)纳入评价范围设施的管理单位按照要求填报综合信息表单及自评报告并上报。
(三)市科委依托上海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用户战略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设施进行评价打分。
(四)对存在异常情况的设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核查。
(五)通过市科委网站,向社会公布评价与奖励结果。
(六)对获得奖励的设施,其奖金发放至管理单位。
第三章 评价结果与奖励
第九条 (评价结果)根据评价得分和现场核查情况,对设施确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不超过2名,良好不超过3名,优秀、良好比例不超过参评设施的40%。
第十条 (奖励资金确定)原则上获评优秀的设施按1500万元给予奖励;获评良好的设施按1000万元给予奖励;获评合格的设施按500万元给予奖励;获评不合格的设施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用途)奖励资金可以按照规定用于设施的运行维护,以及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奖励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背诚信要求的,当年评为“不合格”等次,并将相关管理单位和个人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2025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