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科技厅发布时间:2025-07-11点击次数:33
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辽宁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的若干措施》(辽政办发[20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省科技厅制定了《辽宁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科技厅
2025年6月18日
辽宁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辽宁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的若干措施》(辽政办发〔2024]6号)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鼓励各市(含沈抚示范区,下同)设立地方创新券,省市联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编制预算、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管理评价协调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托“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开展与创新券申领、使用、兑付等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市科技管理部门为创新券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创新券的具体组织、受理和初审,加强对属地单位创新券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标准
第六条 支持对象。辽宁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运行管理规范。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具备相应的研发基础或成果转化能力,申请创新券支持的科技研发活动应与主营业务相关,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在库企业;
(二)省级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
(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四)有效期内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五)入驻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
(六)其他科技型企业,具体在年度通知中补充并发布
第七条 支持范围。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项目过程中,购买省内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转化、检验检测、中试验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等科技创新服务。
主要包括:
(一)研究开发服务:工业(产品)设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新技术委托开发、小试中试验证及工程化开发、购买算力、购买数据集等;
(二)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科技推广服务等;
(三)检验检测服务:新产品检验、材料性能测试、指标测试、标准系统定制等;
(四)中试验证服务:原理验证、技术可行性验证、成果中试熟化及二次开发、流程和工艺验证优化、中试验证设备使用服务等;
(五)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机时共享服务等;
(六)其他相关专业技术服务,具体在年度通知中补充并发布。
以下情形不属于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一)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重复、批量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三)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
第八条 支持标准。创新券额度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根据申领、审核流程,遵循先到先得原则。支持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年可根据预算及企业申请情况动态调整支持比例,具体在年度通知中明确。每次申请补贴额度最低 1000元,每个年度每家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精确到千元(向下取整)。
第三章 使用与兑付
第九条 创新券使用程序包括发布通知、申请、初审复审和兑付等环节。
第十条 发布通知。按照不同类别的支持范围,由省科技厅分别发布年度创新券申领通知,明确具体支持范围与重点、申请要件、支持周期等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申请兑付主体根据所发生的科技创新服务情况在“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上传包括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发票、付款凭证、合同、服务结果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初审。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正式意见。
第十三条 复审及兑付。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初审的单位进行复审,按照标准确定支持金额,将资金发放至申请兑付单位。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券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有关联交易,服务内容不得转包。
第十六条 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科技厅不子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视情况纳入辽宁省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全省科技重点工作需要,可对创新券的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辽科办发[2025]53号)等文件规定,充分发挥辽宁省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辽宁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制定了《辽宁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技厅
2025年6月18日
辽宁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充分发挥辽宁省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进一步促出只穴些到可甘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通过“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申领兑付,用于支持与科技创新活动密切相关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从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创新券的实施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促进共享、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供需双方。使用方为辽宁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供给方为辽宁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具有有效CMA、CNAS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依托单位,以及具备共享条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并已在“辽宁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注册成为会员,且支持通过创新券开展服务。
第五条 支持范围。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供给方依托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
主要包括:
(一)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包括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机时共享服务等。
(二)检验检测服务。包括新产品检验、材料性能测试、指标测试、集成电路及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等。
(三)以下事项不予支持:
1.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如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2.使用方和供给方存在直接股权关系或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股东对双方持股比例均达到50%以上等关联单位间发生的服务;
3.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服务;
4.非企业直接购买的服务,即由第三方接单后转包给服务单位的;
5.企业购买服务所支出经费来自财政资助资金的;
6.其他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无关的服务。
第六条 供给方是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完善创新券使用服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平台公开科技创新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设备信息收费标准等信息。服务过程中,应依法依规保护使用方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七条 使用方通过服务平台预约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支付全部服务费用后获得创新券,有效期为自科技创新服务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兑付创新券须提供服务合同、发票、到款凭证、服务结果证明(检验检测类服务须提供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使用方按照省科技厅发布的创新券工作通知,在服务平台提交兑付创新券申请,经所在市(含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省科技厅复审以及相关决策、公示等程序后,创新券补助资金拨付至使用方账户。供给方应积极配合使用方完成网上流程申请。
第九条 供给方和使用方应如实填写网上信息、提供准确资料,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方式或米取请托、如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券补助的,一经查实,将停拨或追回创新券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主体纳入辽宁省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省科技厅加强创新券使用效果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并将供给方开展创新券服务的情况,包括受理时效、服务效率等方面,纳入对该单位开展资源共享的绩效评价范围。对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信息、不提供创新券服务的予以通报,并在新购仪器设备、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创新平台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