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时间:2026-06-16点击次数:25
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教育(体)局,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评价考核的激励引导与约束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评价考核的激励引导与约束作用,切实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5〕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开展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以下简称评价考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及本行业评价考核工作。具体工作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第四条 评价考核对象为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第五条 对安装验收后投入使用不满一个自然年度、超过资产报废年限或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不宜开放的科研仪器,经管理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后,可不纳入评价考核范围。第六条 评价考核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周期为上一个自然年度。第七条 充分发挥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作用,为科学有效开展评价考核提供基础性支撑。第八条 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包括3个一级指标和9个二级指标。1. 统筹管理与制度建设。包括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的开放共享制度与激励约束机制;落实法人单位主体责任,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集约化管理情况;推进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情况等。2. 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包括管理单位实验技术队伍岗位、培训、薪酬、职称、评价等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实验技术队伍情况等。3. 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物联网设备安装情况;与省共享平台对接情况,仪器信息报送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在线可预约仪器比例及服务流程便捷性等。1. 科研仪器及创新平台开放率。指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纳入省共享平台的情况等。2. 仪器运行机时。指管理单位纳入考核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3. 运行使用成效。指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的日常维护、功能开发、盘活利用与报废处置的规范性;科研设施和仪器支撑本单位重大科研任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情况及相关高水平研究成果(论文、专利、奖项等)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1. 共享服务机时。指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年平均对外提供共享服务的机时。2. 对外服务成效与用户评价。指管理单位服务外单位产生的净收入及成效,如支撑用户完成科研项目、解决技术难题、产生创新成果等;规范制定和执行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用户满意度评价与反馈机制建设情况等。3. 服务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指管理单位通过技术攻关、验证评价、应用场景开发、示范推广等推进科研仪器及配套试剂、数据库等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的工作及成效等。第九条 评价考核工作采用集中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具体流程如下:(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发布年度评价考核通知,明确相关要求。(二)提交材料:管理单位通过省共享平台在线填报评价考核申报书、自评报告,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三)集中审核: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结合省共享平台客观数据及自评报告,对各管理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与初步评分。(四)现场核查:对平台数据集中审核中发现数据异常、自评结果与平台记录差异较大等情况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验运行记录等原始材料。(五)结果评定与公示:综合集中审核与现场核查情况,形成综合评价分数与等次建议,按程序提请审定后公示。第十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次。综合评分相同时,按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排序。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强化评价考核结果运用,将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审核、管理单位下一年度分级分类考核、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对在评价考核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管理单位,当年考核直接评为“较差”,被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管理单位进行公开通报,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内,限制其使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整改期满后,管理单位提交整改验收报告并由省科技厅组织核查,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评价考核。整改期满未完成整改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约谈整改单位,并通报其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对连续两次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管理单位,其主管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权限,对其所属的通用性强但使用率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仪器开展调配划拨,或将相关科研仪器纳入资产调剂共享平台管理或集中运营。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一)统筹管理与制度建设。包括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的开放共享制度与激励约束机制;落实法人单位主体责任,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集约化管理情况;推进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情况等。(二)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包括管理单位实验技术队伍岗位、培训、薪酬、职称、评价等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实验技术队伍情况等。(三)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物联网设备安装情况;与省共享平台对接情况,仪器信息报送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在线可预约仪器比例及服务流程便捷性等。(一)科研仪器及创新平台开放率。指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纳入省共享平台的情况等。(二)仪器运行机时。指管理单位纳入考核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三)运行使用成效。指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的日常维护、功能开发、盘活利用与报废处置的规范性;科研设施和仪器支撑本单位重大科研任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情况及相关高水平研究成果(论文、专利、奖项等)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一)共享服务机时。指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年平均对外提供共享服务的机时。(二)对外服务成效与用户评价。指管理单位服务外单位产生的净收入及成效,如支撑用户完成科研项目、解决技术难题、产生创新成果等;规范制定和执行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用户满意度评价与反馈机制建设情况等。(三)服务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指管理单位通过技术攻关、验证评价、应用场景开发、示范推广等推进科研仪器及配套试剂、数据库等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的工作及成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