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00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发布时间:2026-08-02点击次数:10
民革新疆区委会:
《关于优化新疆科研设备共享机制赋能区域创新发展的提案》收悉,经我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加强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区通过建立科研仪器共享联盟,建设、运行“新疆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等举措,推进全区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取得了一定成效。
提案提出的4条建议对推进我区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厅将充分吸纳,进一步推进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持续提升科学仪器设备利用效率。
一、关于构建自治区级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统筹平台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平台建设纲要》《“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2003年1月,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成立了由29个自治区区属科研机构组成的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主要对我区科学仪器设备资源进行信息整合,形成信息网络,达到仪器设备的拥有量、分布状况、协作共用等信息社会共知的目的。2008年4月,为实现我区科学仪器设备的资源开放、共享、优势互补,科技厅、财政厅共同推进建设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协作共用网”),“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负责协作网的具体工作。目前“协作共用网”入网单位135家,仪器设备1725台套,仪器设备总值12.65亿元。“协作共用网”实现了科研仪器设备跨单位、跨部门的共享共用,缓解了自治区科研仪器设备重复购置、闲置浪费、企业用机难/用机贵、技术分散等痛点。
下一步,我厅将推进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与“协作共用网”数据的对接,对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良好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在申报自治区资源共享平台建设项目时,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支持。
二、关于完善激励机制,提升共享积极性
“协作共用网”面向全社会开放,网内科研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入网的科研仪器设备所属单位为网员单位,网员单位之间开展的科研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享受补贴和奖励政策。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补贴、共享奖励等工作,对“协作共用网”网员单位之间通过仪器设备提供分析测试等实验数据的给予补贴,对服务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给予15%共享补贴;对服务在读博士生、研究生撰写论文的给予20%补贴;对服务行业和本系统研发和实验项目的给予5%补贴。2011年以来累计补贴资金911.98万元。
下一步,我厅将鼓励共享单位完善绩效奖励制度,处理好合理分摊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对参与共享服务的技术人员给予绩效奖励。
三、关于推动多元化主体参与,构建协同共享生态
目前“协作共用网”网员已形成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分析测试单位、科技企业构成的“政府+企业+高校”共建模式。第三方设备销售企业在协作共用网展示设备,为网员单位提供选型验证、实操体验、技术适配、成本优化、应用落地服务,提升了平台专业化服务能力。
下一步,鼓励科技企业购置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加入“协作共用网”向社会开放共享,可参照享受开放共享财政补助政策;进一步鼓励第三方科研设备运营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数据分析等服务,提升“协作共用网”专业化服务能力;加强指导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单位建立知识产权与数据保护机制,保护科研仪器设备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四、关于强化政策协同与制度保障
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暂行办法》《新疆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职责,入网程序、入网科研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程序、收费标准、使用入网科研仪器设备的补贴、共用网运行资金的管理、网员单位义务、奖励和处罚等均进行了明确。
下一步,我厅将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建立共享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对共享服务优秀和良好的单位给予后补助奖励,调动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对共享较差的单位进行警告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间自治区财政科研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中限制新购科研仪器;对科研仪器设备补贴、共享奖励等情况应在“协作共用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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