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来源:东南快报发布时间:2017-11-28点击次数:198
东快讯(记者 齐榕)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该条例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为解决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资源存在重复建设和闲置的现象,《条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和企业与社会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自愿,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便利。
为了对技术权益进行保障,该《条例》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属单位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的知情权,并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给予奖励和报酬。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奖励。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奖励。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以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奖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条例》还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定价并按规定公示拟交易价格,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单位负责人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同时,《条例》规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