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生态环境厅发布《开展排放废气企业自行监测》通知
来源:河南生态环境厅发布时间:2019-06-04点击次数:161
为摸清大气污染排放底数,实现精准治污,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地全面开展废气排放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明确自行监测对象,强化企业责任主体。确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名单。各地要对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名录库、环境统计和大气应急管控等管理名录,梳理排查辖区内所有排放废气的工业企业,确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名录,确保应测尽测。
强化企业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履行自行监测并对外发布监测信息是其法定义务,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监测,并履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明确自行监测内容,及时做好信息发布,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各地督促名录内的企业参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当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企业自行监测的内容主要为废气排放监测,主要因子包括SO2、NOX、颗粒物和VOCs等,各企业根据自身污染物产排特点确定监测因子,报市级生态环境局备案。自行监测的点位、项目、频次、方法等要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总则规定的要求。企业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将此次监测工作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内容,切实加强组织,确定专门负责同志和一名联络人员,做好工作实施和信息沟通;各地要向企业宣贯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组织好相关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培训,做好技术指导。各地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本辖区渉气工业企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指导企业严格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总则要求,区分重点排污单位和非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和非主要排放口、主要监测指标和其他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和加密监测频次等规定,科学制定监测方案,从“源头”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行为.